淘宝规则
作者:陆丽凤
日期:2011/12/10 19:20:55
超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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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自买家拍下或卖家最后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
第三十六条 |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第三十七条 | 自卖家在淘宝确认发货之时起,买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 |
(一)自动发货商品一天内; | |
(二)虚拟商品三天内; | |
(三)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 |
(四)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 |
第三十八条 |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一)卖家拒绝退款的,买家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介入或确认收货。买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二)卖家同意退款或在五天内未操作的,且不要求买家退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
(三)卖家同意退款或五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 |
1、买家未在七天内点击退货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2、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且卖家确认收货的,淘宝退款给买家; | |
3、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卖家未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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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买卖双方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及“店铺评分”。 |
第四十条 |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 ,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淘宝网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相同买家与淘宝商城卖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 |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淘宝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 | |
第四十一条 |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物流公司服务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取连续六个月内所有买家给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淘宝商城卖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 | |
店铺评分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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