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简介
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
性质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
主体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担者;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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