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义务(一)

作者:赵建圣
日期:2012/10/19 21:12:20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经营者的义务,因为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对经营者转变经营观念,改进产品技术和服务都会起到有益的作用。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众多的生活消费品中,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危险,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制品、家用电器等。另外,有的服务也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比如医疗、美容等。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此外,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既明确单位数量的价格,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同时也可以防止经营者在数量或价格上随意更改。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真实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另外,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法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个人姓名,也视为企业名称。标记是指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本企业的特殊标识,比如,中国银行的行徽。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使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特有的营业标记;也不得仿冒,即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的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这些有利于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喜好正确地选择商品,同时一旦发生争议,也可以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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