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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再征意见 拟取消行政强拆

作者:罗月惠
日期:2010/12/16 8:23:22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再征民意征收补偿修改较大

对修法的主导思路,法制办在昨日同时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在上次征求意见中,13000多条意见涉及补偿问题。

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制办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为消除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弹性”

公共利益界定,在过去数年中一直是个争议不止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时就因难以界定而未能采取列举方式界定。

在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少学者当时对危旧房改造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展开了争论。

法制办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制办认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实行司法“强拆”制约政府

在此前学者们多次提出不同意见的行政强拆问题上,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措辞修改为强制搬迁,并将该权力赋予法院行使。

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在政府和建设单位间设立了征收实施机构。法制办表示,现行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设立征收实施机构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设单位间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系。

■ 揭秘

拆迁“变法” 三年千人论证

事实上,条例的修改工作自2007年即已开展。

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从2007年至今,国务院领导对于该工作作出的有关批示达53次。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领导明确表示,法制办“在修改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

上述人士介绍,在近一年时间里,法制办与发改委、国土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成立工作组共同承担条例制订工作。

在对6万多条意见整理分析后,法制办频繁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家、被拆迁人、开发商、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为照顾地区差异,工作组选择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多次召开城市政府负责人座谈会和法律、经济、土地、规划、评估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和上述座谈会不同的是专题研讨会,涉及公共利益界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征收程序、补偿等问题。

上述人士介绍,从着手研究起草条例后,除工作组研究讨论会议,召开了43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共达1070人次参加。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座谈会、论证会27次,760多人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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