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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要求

作者:袁博
日期:2011/10/9 16:43:51

    我国《电子签名法》认为,通过具备有形性和备查性的数据电文做出的意思表示满足了传统规则对书面形有效式的要求,从而一般性的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消除了数据电文在法律上遭遇的巨大障碍。法律中的种种形式要件,例如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等要求,只不过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如果信息技术能提供一种同样的意思表示形式,就没有理由拒绝承认他在法律上的效力。

书面形式文件的原件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的特点,并能确保其所载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不被改动性。但是书面文件的特性无法完全套用于数据电文。因为数据电文的“原件”无法实现将信息固定附着于媒介物之上,所以数据电文不具有传统书面文件的原件表示形式,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受到的总是“原件”的副本。为此,应按照法律上的功能等同原则重新确定数据电文“原件”的概念。

数据电文要满足原件形式的要求,应具备如下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示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使用。

原件问题主要涉及诉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2.能够可靠地保证字最初形成是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交易文件以“原件”形式传递,能更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使其他当事人对内容具有信心。如果数据电文能保证同等程度的完整性,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则可以认为该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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