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的自然权利

作者:陈玉芳
日期:2011/5/24 20:52:43

网商的自然权利,最能反映互联网秩序的内生性质。相对于法人权利,它属于委托人的天然权利,是从互联网的本性和人的本性中产生的自然而然的选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网商权利话题,由电子商务秩序问题引起。当前人们害怕电子商务乱,正在想种种方法去管,甚至连断网都想到了。但有一点却未充分考虑,这就是权利与秩序的内在联系。一兔走,百人逐之,由此而乱,是因“分未定”。围绕利益的权责之分一旦确定,秩序的建立才有最终根基。否则越管越乱也是可能的。

  为此有必要探讨权利问题。网商的自然权利,最能反映互联网秩序的内生性质。相对于法人权利,它属于委托人的天然权利,是从互联网的本性和人的本性中产生的自然而然的选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顺着它来,形成秩序就省劲;违逆本性做事,许多事情就难以摆平。相形之下,政府行政命令并非天赋权利,而是派生的代理权利。在新商业文明条件下,分清权利归属,正本清源,有利电子商务形成真正合情合理的秩序。

  它包括3种权利:劳动的权利、分享的权利和自主的权利。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