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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小二”何以集体腐败:电商潜规则缺乏制衡

作者:肖燕会
日期:2012/5/18 20:00:51

 某IT杂志近日披露了淘宝员工集体性腐败行为,一群被称为“淘宝小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为己谋利,牵涉金额巨大。阿里巴巴集团表态高调反腐,继辞退“以删除差评的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主管寒松后,此番又配合执法机关处理5名涉案人员。5月4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出一份公开信,披露了淘宝系首批因不正当行为而被永久关店并进入司法程序的网商名单。

  电子商务网管成腐败“新高危”

  “淘宝小二”来自淘宝网对网络管理服务人员的称谓“店小二”,最初应该是想让入驻商家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但后来,“小二”们却被商家称为“神一般的小二”。原因何在呢?淘宝网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2011年交易额高达6000亿元,不仅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B2C电子商务平台,而且构建了一个几乎全新的网络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淘宝小二”们掌握了监督管理、组织促销、发布广告、处理投诉等多重权力。而且,这样的权力并没有相应的责任义务与其制衡,平均年龄只有27岁的“淘宝小二”们有点晕了。

  年轻人具有敢于冒险、善于创新、物质追求更丰富的特点,这些特质确实有利于打造富于进取心的商业团队。然而,当这个群体拥有“神一般”的权力,可以在收取利益后,帮助商家刷信誉、删差评、违规参加促销活动、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几乎掌握淘宝商家生命线的时候,就同时形成了一个腐败高危群体。巨大的权力掌握在一线工作人员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腐败几乎不可避免。而且,与同样需要警惕腐败的公务员群体相比,“淘宝小二”们廉洁教育缺失、法制观念淡薄,常常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来牢狱之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增多趋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足坛反腐风暴而为公众熟悉,4名前国脚即是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腐败,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本质都是权力的滥用,写在法律中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与受贿罪做一类比,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力,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源于资源优势地位的垄断权力。

  在淘宝网络社会中,淘宝与商家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平等主体,但在经济地位上淘宝则处于绝对优势,如此才造就了“神一般的小二”。“淘宝小二”利用组织促销、发布广告、处理投诉等权力,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达成,均不影响犯罪构成。

  据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淘宝团购平台“聚划算”前“小二”柴某、孔某等3人已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李某等2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

  管理者纠结在快捷高效和权力制衡之间

  从公开的资料看,淘宝高层对内部员工的受贿事件不可谓不知,但请司法介入的情况很少,大多数时候采取的是辞退了之的作法。这就像一个贪官巨额受贿之后只是被开除公职一样,毫无威慑力。

  淘宝官方向媒体表示,淘宝已经成立了廉政部,公开了投诉邮箱,只要是实名的举报,淘宝都会受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流程和制度的完善。

  尽管淘宝正在努力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来遏制腐败,但作为一个以快捷高效为生命力的行业,如果对手握大量资源的一线“小二”们进行严密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电子商务就可能丧失其活力优势。

  可以说,“淘宝小二”腐败事件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制度性腐败的行业危机,淘宝要探索出一套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权力制约机制,任重道远,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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