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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作者:王培瑶
日期:2010/12/14 11:26:55

(1)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交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的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需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颁布了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税收原则,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就电子商务而言,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的要求是:①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②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如果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5)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部门征收及纳税人缴纳。

(6)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于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政府在20000年之前不向通过Ineternet达成的商品交易征收新的税收。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主张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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