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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作者:李成
日期:2013/1/6 15:42:45

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99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此后,《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连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基本形成了我国一整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这其中,还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相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此处立法是指广义的立法),相关法规与规章纷纷出台,连同相关政策、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内,总数以数十计。这些法规与规章涉及互联网安全、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广告,经营许可,新闻发布等诸多领域,初步形成了一个系统并基本做到了与国际的接轨。

其次,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司法工作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着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北京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诉北京爱特信公司案、“华纳”等六家唱片公司诉“迈威宝”网络公司案等案例的裁判,一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有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如:对数字编码形式符合作品形式的认定;对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的认定;认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属于发行与播放,是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等。而这些原则的确立与执行,确实保证了法官可以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效裁判了纠纷,稳定了社会关系,或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扩大法律的外延的作用。

最后,在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行政管理上,在2000年里,工商机关、版权部门等,也都取得了相当进步或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红盾”标识的发放与使用就比较具有创造性,“红盾”既是一种资信的初步证明,又是一种投诉渠道,同时又采取基本不设门槛与不告不理的做法,可以说,既很好地结合了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特点,又比较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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