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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牛晓琼
日期:2012/10/28 11:07:39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协调性和趋同性并未完全统一当前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立法主张或理论观点。目前主张的原则大多属于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关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具体原则及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其中技术中立原则和媒介中立原则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融合了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局限免责理念的技术风险合理分配原则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已有反映但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重视。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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