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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微博中植入式广告监管的难点

作者:潘洁敏
日期:2012/6/1 12:47:56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对植入式广告的认定,以及对互联网中的言论及信息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监管执法人员认定微博中的某些短文及信息是否属于植入式广告带来了困难。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就微博而言,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的界限很难准确划分。即使在传统的影视剧领域,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也经常难以准确认定某些影视场景或者影视人物的动作、语言是否构成植入式广告宣传行为。在更加开放、更加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尽快作出调整,以满足新形势下广告监管工作的需要。

  2.在加强广告审查与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间,难以准确把握尺度。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充分尊重公民的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法定权利。同时,互联网又是一个开放度很高的特殊环境,任何网友都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微博等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主张,只要不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视为正当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分析和认定微博中的短文或者信息是否属于植入式广告内容时,必须非常谨慎,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定性。显然,其中的分寸把握很难做到准确。即使可以准确认定,也需要注意相关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仅仅属于有瑕疵的情形,也只能通过行政指导等,引导广告主、广告公司及微博博主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据了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对1980年颁布的《广告推荐与见证使用指南》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将广告监管范围扩展到博客以及微博等领域,并明确规定:博主在评论产品时,必须披露是否收受了厂商的酬劳或被允许免费试用产品等信息,并明确指出产品实际存在的局限以及负面影响,以做到信息传播的真实、合法、完整。上述相关措施值得参考和借鉴。

  同时,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监测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监测尤其是微博中植入式广告监测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测信息发布制度、违法广告调查取证及行政处罚制度等,加强动态监管,加强行政指导,力争把违法广告宣传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情节严重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在微博中植入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责令暂停相关广告业务,直至责令广告主体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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