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意义

作者:廖苑伶
日期:2011/11/14 10:51:22


  

商务合同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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