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生风采>>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李善云>>观点>>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作者:李善云
日期:2010/10/27 16:46:43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