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作者: 郭昊
日期:2013/10/12 17:33:20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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