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

作者:程思
日期:2011/11/3 8:35:11

     前段时间沈阳市民王女士丈夫去世,其再也无法打开的QQ邮箱成了妻子永远的痛。丈夫因车祸去世,其QQ邮箱中保留了两人从恋爱到结婚的大量照片和信件,王女士想通过腾讯获取密码,遭到拒绝。这件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网络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不论是邮箱、QQ、微博,还是网游、网店等,几乎人人都有多个网上账号,那么这些网络财产算不算遗产?能否继承呢?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副庭长方岩法官认为,网络里的文字照片肯定属于个人网络财产。

通常状况下,只要符合3个特性就可以被认定为网络财产:

第一,该财产的载体为网络;

第二,该财产以虚拟形态存在;

第三,其所依附的网络平台有监管权,当事人在使用该类财产时要受到运营商的限制。

     网络遗产能否被继承呢?

杨律师认为,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且能够支配,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游戏装备等。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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