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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闫君臣
日期:2010/11/26 15:55:18

 (一)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制约导致社会信用意识差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过渡而来,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信用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每天见于报端,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要过五大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系统(设备和网络)信用、社会信用及司法信用。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以政府为背景,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跨部门的管理,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行业性质的,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即使各行业的信息库互联,但由于部分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也会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专业的资信公司和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其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但由于信用评级还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评级的中介机构、依据等都未得到法律认同,致使评级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些信用评价中心具有局部性和分散性,会导致资源的重置和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从而加大社会支出的总成本。

  (三)我国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

  在目前情况下,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虽然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它只是在一个很浅的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控制。电子商务是个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在企业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但没有相关的立法。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制约,一些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从事网上欺诈活动,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四)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五)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一旦一方发生信用问题?交易就会成为泡影,甚至导致另一方上当受骗。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诈骗,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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