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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网络自由的法律保护问题-“淘宝事件”浅析

作者:蔡玉
日期:2012/11/1 8:58:11

“一个人的自由,应以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为条件,才是真的自由”,这是哲人关于自由的思辨,虽然没有绝对的对于自由的定义,但我认为它非常适用于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就众所周知的“淘宝事件”一例来说,该事件的起因是中国最大的B2C(商对客)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商城发布的有关修改收费规则的新规遭遇到抵触,受到数万名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并且当时“反淘宝联盟”与“淘宝商城”也不断上演激烈的交锋与博弈。

“反淘宝联盟”及其支持者坚定地认为:“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受制于淘宝商城的规则框架,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权益;中小卖家享有表达不满的自由,其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理解和法律的支持。诚然,“反淘宝联盟”确实享有表达不满的自由,法律对此也应予以保障。然而,自由是否等同于肆意妄为?或者说自由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答案显而易见。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都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在淘宝事件中,“反淘宝联盟”利用商城的规则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操作行为,旨在迫使淘宝商城妥协退让。在规则之内进行抗争,似乎可以为其行为寻求某种正当性基础,但规则本身并非法律,规则之内的行为也未必是适法行为。因此,“反淘宝联盟”表达不满尽管是其固有的权利与自由,但如果其行使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却给其他商户造成利益损失,显然就逾越了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鉴于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被小商户滥用的权利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其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同。换言之,小商户们仍应该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否则无权申请退款。因此,“淘宝事件”的主要责任在“反淘宝联盟”一方,但“反淘宝联盟”的错误不在于其发泄了不满,而在于抗争方式的不当。不过,如果据此认定此次“淘宝事件”的全部过错均在于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未免过于片面与草率。之所以很多网民为中小卖家鸣冤叫屈,是因为大家认为此次“暴动”纯属中小卖家的无奈之举,主要是源于淘宝商城的不负责任。由此看出,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自由是相对的,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在捍卫自己的权力的同时都得时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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