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电子商务师

作者:许雪
日期:2011/11/24 8:44:19

     助理电子商务师是我国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电子商务"专业资格,属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 年第 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员)师职业属于就业准入控制职业,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考试。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普遍运用,电子商务师作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正成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热点。为了将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技能鉴定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并颁布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为保证培训和鉴定标准的同一性,强化管理和质量监督,

报考条件

  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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