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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国家立法为时尚早

作者:郭亚琴
日期:2010/5/13 13:22:44

     一面是中国网购交易额的突飞猛进,一面是金融危机下企业出口受阻,社会就业压力加大。电子商务在消费与生产之间搭建了一个最为快捷的通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创业的门槛降低了许多。近年来,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地方政府,对电子商务都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不过,在现在的发展现状下,电子商务地方性的法规政策明显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
  一、国家立法为时尚早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透露,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规范欺诈。参与办法制定的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春泉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虽然没有透露管理办法的细节,但他表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规规范,已给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带来隐患,从而影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了十几年,是唯一一个与国外几乎没有差距的产业。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有一个《电子签名法》,而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刘春泉指出,从国家立法规律上来看,某个领域的立法往往是由于行业发展成熟,社会矛盾充分暴露才会启动立法程序。而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的产业,网上交易涉及到交易本身、征税等细节,立法过早并不利于行业发展。
  另外,电子商务涉及到信息安全、交易、支付等不同的领域,这些不同的领域都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不是一部立法就能解决的。
  二、地方法规先行
  “地方性政策法规走在前面是对的。”刘春泉指出,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都有了电子商务地方性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对行业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鼓励和促进为主,另一种是以规范为主。北京在规范的政策出台之后就闹出了牌照风波,这一事件说明:旨在规范的法规对于市场来讲还为时尚早。
  2009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下称《规定》)正式颁布。吸取了北京的教训,一出台就明确允许C2C形式的一般网店经营者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与2008年北京的网店新规相比确实更人性化,将个人和企业区别对待。
  不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没有太多关于C2C方面的规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家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的缺失。如果地方先行出台的规范,与后出台的国家法律相冲突,那么地方法规就会非常被动,所以上海的《规定》先解决的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刘春泉告诉记者,虽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将为未来国家立法提供参考,但是,对于地方立法来讲,最好能够由电子商务行业专家参与。否则,由政府官员单方面按照传统管理思维下出炉的法规,往往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北京网店牌照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政策日益落地
  在地方性法规的鼓励下,地方的政策就更加明确和落地。2009年6月上旬,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规定,符合信用积分1000分、好评率98%以上,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3个月以上,由毕业生本人注册4条标准,可认定为“自主创业”,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如纳入就业统计、得到高校“自主创业”资助金等,还能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处长宓小峰公开对媒体表示:“已被认定为‘自主创业’的网店,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可以享受各地的自主创业优惠、落户政策。”
  在杭州,自2008年至2010年,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对于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进行资助,其不仅包括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包括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
  无独有偶,广东省政府和阿里巴巴也在近期共同设立了“广东中小企业启动电子商务和在线管理软件的扶持基金”。预计在两年内,对首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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