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

作者:李永霞
日期:2011/10/17 9:53:29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进行的即时支付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直接把资金从用户的银行卡中转账到网站账户中,汇款马上到账,不需要人工确认。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电子钱包、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网上支付,采用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节省了交易的开销。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进行的即时支付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直接把资金从用户的银行卡中转账到网站账户中,汇款马上到账,不需要人工确认。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电子钱包、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网上支付,采用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节省了交易的开销。

从网上支付的供给者来看,目前非银行金融结构和非金融企业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下属机构(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   从网上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已经介入了BtoCBtoB电子商务。在BtoC电子商务中,银行通过与BtoC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合作,为个人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在BtoB电子商务中,银行对BtoB结算业务的支持已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   

  

网上支付

转帐结算服务,发展到介入企业的采购和分销系统,支付结算的手段也从单纯的转帐功能发展到结合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网上信用证服务。从BtoC网上支付技术形式看,基于SSL的支付系统是网上支付的主流形式,而基于SET的网上支付发展则相对缓慢。招商银行同时提供基于SSL的小额网上支付和基于数字证书的无限额支付,目前发展形式良好。   总的看来,我国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大部分银行无法提供全国联网的网上支付服务;在实现传统支付系统到网上支付系统的改造过程中,银行间缺乏合作,各自为政,未形成大型的支付网关,网上支付结算体系覆盖面较小;网上支付业务的标准性差,数据传输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网上银行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完善等等。此外,中国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社会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前提之一。但从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现状看,社会整体信用制度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认知程度的提升;同时,基础通信设施不发达、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对应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目前的支付系统在BtoC方面已经能基本满足现实需要。虽然银行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支持,但银行充当的角色还只是提供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目前许多政策、法规、标准尚未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期望银行冒着风险超前建立一套完善的网上结算体系,是不现实的想法,此为其一。   其二,从短期看,尽管技术标准、认证中心和支付网关的建立仍制约着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源于市场选择作用而产生的龙头企业(银行)将产生,由这些龙头企业制定的行业标准的权威性将逐步确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交叉认证将加强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最后,经过市场的进一步选择和检验,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的为数不多的企业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 从网上支付的供给者来看,目前非银行金融结构和非金融企业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下属机构(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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