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组织

作者:李永霞
日期:2011/10/12 11:20:00

中国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也是支付服务组织。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也是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管者,影响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整个社会的金融服务水平,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间资金清算及最终结算服务的提供者。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建设和运营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行资金清算服务,并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资金结算。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体系的监管者,负有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支付服务组织及其支付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服务组织的主体,通过账户服务、中介服务以及依靠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直接面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提供各类支付服务,在为连接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经济活动与资金运动的纽带。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村填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特点是:

  业务种类多样。除为客户办理传统的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及汇兑等支付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于客户个性化的支付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加快支付业务创新,实现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的转变。主要 表现在:密切银企关系,向大中型企业集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开展银政合作,办理银财通、银税通、银关通等业务,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提供便捷的剩缴纳。加强同业合作,优势互补,开办多种代理业务。密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基金公司与其客户的联系,提供银证转账、银期通、银保通、银基通等业务。拓展个人金融业务,为社会公众提供通存通兑、工资发放、税费代缴、投资理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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